2026年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1月10日。与现行法律相比,条款从154条扩充至191条,新增37条、修订93条(央视网)。
对食品企业和检测机构来说,值得逐条读的是第五章"食品检验"。这一章条文数量不多,但几乎每一处修改都直接指向"检验这件事该怎么做"。

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原第八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了一句关键表述: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新旧条文对照)。
现行条文只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是一个准入式表述;修订草案加上"持续符合",把资质从一次性门槛变成一项长期义务。对机构而言,这意味着设备、人员、方法、环境任何一项掉队,都可能构成不合规。这一变化的实际影响在于,机构不能只在上机前把材料准备好,日常的设备校准、人员培训、方法验证记录都要能随时拿出来。
第一百一十六条是本次修改中变化较大的一条。在原有"企业可自检、也可委托检验"的基础上,新增了三层约束。
第一层,委托人应当合理说明委托送样来源,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这一条针对的是送检样品与批量产品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从事夸大宣传、广告和其他营销活动,不得擅自发布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过去把一份检测报告印在包装上、写进直播间话术里的做法,将失去法律依据。
第三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三层约束指向同一个逻辑:检验报告是证据,不是宣传物料。
第一百七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授予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该机构的检验资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新旧条文对照)。
配合"处罚到人"的整体思路,这条把责任落到了具体的人头上。
对检测机构来说,这一条的实际影响不只是罚款金额。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则,意味着处罚基数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而撤销资质、对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撤职或开除,则把机构层面的违规转化成了个人层面的职业风险。过去行业中偶有出现的调整数据、用旧报告套新批次等做法,在新条款下的成本会明显上升。
对采购检测服务的企业来说,选择机构时也需要多看一眼:机构的资质范围是否覆盖所需项目、报告出具流程是否规范、是否有可核查的原始记录。一份来源不清的报告,在新法框架下不仅难以作为免责依据,还可能给企业带来连带风险。此外,草案对委托送样来源真实性的要求,也会倒逼机构在收样环节增加核验动作。
修订草案同时保留了"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这一路径。结合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免予处罚的规定,自检记录的价值其实是在上升的——它既是过程控制的证据,也是出现问题后说明自身已尽义务的依据。
冠宇仪器在食品快检设备上的思路与此一致:多功能食品安全分析仪GY-MF-072401SC支持样品信息与检测单位信息独立设置、多账户管理、历史记录检索,数据可经USB导出为TXT或Excel格式并支持联网上传,便于把检测动作沉淀成可回溯的记录。
需要说明的是,快检属于筛查手段,不能替代有资质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阳性或可疑样品须按标准方法确证,以确证结论为准。本文对条文的理解基于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文本以颁布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