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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下甲醛与吊白块的规制体系

更新时间:2026-07-09点击次数:14

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甲醛和吊白块的法律定位非常明确——它们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非食用物质,在所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这一法律定位决定了使用甲醛或吊白块加工食品的行为,面临的是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的严厉法律后果。本文梳理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下甲醛与吊白块的规制体系,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测从业人员提供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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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这一条款是规制甲醛和吊白块等非法添加物的基本法律依据。甲醛和吊白块根本不在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许可使用范围内,它们属于"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因此,在食品中添加甲醛或吊白块,直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罚则,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刑事追责

当非法添加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将面临刑事追责。《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甲醛和吊白块均已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甲醛或吊白块加工食品,即构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重庆铜梁区洪焰食品批发部甲醛案即为例证——该案检出甲醛后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两超一非"与"非食用物质"的法律区分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两超一非"是一个常被提及的概念,但"两超"与"一非"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如点都德事件中的脱氢乙酸):食品添加剂本身是合法的,但被用在了不允许使用的食品品类中。这类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和GB 2760-2024的规定,面临行政处罚,但一般不涉及刑事追责。

超限值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超过了规定的限值。同样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甲醛、吊白块):添加的物质根本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而是非食品原料或化学物质。这类行为直接触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罪,是"两超一非"中性质严重的类型。

违法类型物质性质法律依据法律后果
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合法添加剂,用于禁止品类《食品安全法》/GB 2760-2024行政处罚
超限值使用添加剂合法添加剂,超出限值用量《食品安全法》/GB 2760-2024行政处罚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食品添加剂,属非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刑事追责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8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2026年5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128号令《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融资授信、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限制。这一制度性安排,在传统的罚款、吊销许可证之外,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增加了"信用惩戒"的维度,进一步提升了法律的震慑力。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告诫与管控措施

在"两超一非"专项整治中,多个地方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告诫书,明确列出甲醛、吊白块为严禁使用的非食用物质。

寻甸县市场监管局在告诫书中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甲醛、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靖远县市场监管局同样发布了相关告诫,将甲醛和吊白块列入重点管控物质清单。灌云县市场监管局也在告诫中强调,使用甲醛、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这些地方性管控措施,体现了从源头预防的监管理念——通过事先告诫和宣传,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确知晓法律底线,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

合规检测能力建设:冠宇仪器产品方案

从法律规制体系的角度看,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需要具备与法律要求相匹配的检测能力。甲醛和吊白块作为非食用物质,一旦检出即涉违法甚至罪,对检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提出了严格要求。

冠宇仪器制造(江苏)有限公司推出的GY-FS-0718T Plus多参数食品安全分析仪,为企业自检和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可靠的硬件支撑。该仪器18通道设计,可同时检测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山梨酸钾、糖精钠等30余项指标,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常见的安全检测需求。

在试剂配套方面,冠宇仪器提供甲醛快速检测试剂和吊白块快速检测试剂(均为100次/盒),适用于水产品、水产制品、水发品、水果、腌制菜等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可在原料入厂和成品出厂环节开展自检,监管部门可在日常巡查中实施快速筛查。

该仪器支持检测数据通过SIM卡(2G/3G/4G)、网口、wifi上传至监管平台,检测结果自动记录并保存(≥80000条存储容量),支持USB数据导出(TXT/Excel格式),满足执法过程中数据可追溯、可举证的要求。内置58mm热敏打印机可现场出具检测报告,独立检测单元设计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语

甲醛与吊白块在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下的规制体系是清晰而严厉的。从《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禁止性规定,到《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刑事追责,再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联合惩戒,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规制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清醒认识到:甲醛和吊白块不是"添加剂",而是非食用物质,使用它们加工食品的后果远超一般的行政违法,而是直接面临刑事追责。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规、甲醛禁用、吊白块刑事责任、非食用物质、两超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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